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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与教学计划的正常实施,规范研究生出国(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因公出国(境)包括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合作研究、联合培养研究生等。

第三条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合作研究以及联合培养的内容必须符合本所的重点研究方向。参加学术会议一般不超过1个月,合作研究一般不超过3个月,联合培养的一般不超过1年。

第四条 研究生因公出国(境)的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1、学生收到邀请函后填写《研究生出国访问申请表》,报导师、主管部门和主管所领导审核、批准;

2、填写《因公出国保证书》,导师签字担保;

3、签订《研究生出国(境)协议书》;

4、将以上书面材料交研究生部备案并办理请假手续;

5、学生应按时回国,到研究生部报到,办理复学手续。

第五条 定向和委培研究生在学期间申请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必须由本人所在单位出具同意出国的函(内容应包括出国事由、目的地、起止时间等)后,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并由定向或委托单位负责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六条出国(境)3个月及以上的,自出国(境)下一个月起停发等级奖学金及助理津贴,按期回国后,从报到的下一个月起恢复待遇。出国(境)3个月以内的,自出国(境)下一个月起停发等级奖学金及助理津贴,按期回国后,从报到的下一个月起恢复待遇并补发相关津贴。

第七条归国(境)后应及时到研究生部办理报到手续,未办理者按按旷课处理。

第八条 未经批准不得延长在外期限,逾期2周不归者,由研究生部依据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其学籍,并将其户口、档案转回家庭所在地。

第九条 因特殊事情需延期者,应联系其指导教师并提前15天向研究生部提出申请,办理延期审批手续,最长延期时间为1个月。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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