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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化党支部建设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所基层党支部是研究所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党联系广大科技人员、职工群众和研究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在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加强党支部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是提升研究所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和影响力作用的需要。 

  第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关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党支部设置 

  第三条  党支部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部门和单位可设立党支部。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分布情况、按照便于工作和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党支部的设置由党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方案报所党委审批。 

  第四条  党支部委员会 

  党支部委员会(简称“支委会”)根据所在党支部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其组成人员一般为35人。有正式党员7 30名的党支部,支委会由3人组成,其中设书记、组织群工委员、纪检宣传委员;正式党员30人以上的党支部的支委会由5人组成,其中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群工委员;正式党员36人的党支部,一般不设支委会,只设书记1人。 

  第五条  支部委员和党支部书记 

  党支部委员和党支部书记应由政治素质好、党性强、作风正派、工作认真、业绩突出、群众基础好、具有奉献精神的正式党员担任。 

  支部委员、不设支委会的党支部的书记由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支委会的党支部的书记由支委会选举产生。支委会和支部书记的选举结果须报所党委批准。 

  必要时,所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动或指派党支部书记。 

  第六条  支委会任期  

  支委会每届任期23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支委会可以连选连任。支委会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须报所党委批准。 

  第七条  党小组 

  正式党员超过30人的党支部可设若干党小组。党小组的设立由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性质研究决定,党小组长由所在党小组的党员选举产生或由党支部指定。 

    

  第三章 党支部职责 

  第八条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1、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和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本部门所担负的科研、管理和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2、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使全体党员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3、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好评议党员工作,处理不合格党员。 

  4、领导本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5、了解群众对党员、党员领导干部的建议和意见,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关心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围绕研究所改革、创新、发展与稳定等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6、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以及收缴党费、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等工作。 

  7、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做好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的评选推荐工作。 

  8、积极研究、探索和创新党支部工作机制,激发和调动党员的工作热情,不断提高党支部自身建设水平,促进和保证以科研为中心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章 党支部工作制度 

  第九条 党支部工作制度 

  1、学习制度  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支部学习活动,学习形式和内容由党支部按照建设学习型党支部的基本要求灵活掌握。 

  2、请示汇报制度  每半年,党员向党小组(不设党小组的向党支部)、党小组向党支部、党支部向所党委汇报1次。汇报内容主要是:执行党的决议、决定,日常学习、思想、工作、组织发展等情况。 

  每个党员除按期汇报外,在遇到特殊情况时,要及时向党组织汇报。离所外出的党员要通过书面形式向组织汇报。 

  支委会每年应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1次工作。支委会遇到重要或超越职权范围的问题时,要及时向所党委请示报告。 

  3、计划总结制度  支部要根据研究所党政工作要点,制定本支部的年度工作计划,“七一”前对年度工作进行认真总结。 

  4、“三会一课”制度  党小组会每月召开1次;支委会每2月召开1次;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1次;党课教育每半年1次(包括党支部和所党委组织的党课)。此外,在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不定期召开会议,并进行党课教育。 

  5、联系群众制度  与党外群众、入党积极分子建立联系,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倾听他们的意见,密切党群关系。 

  6、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制度  党员民主评议每两年进行1次,具体安排由所党委统一部署,并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7、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制度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对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政治审查并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履行入党手续。 

    

  第五章 党支部工作程序 

  第十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程序  

  1、确定会议时间和议题  支委会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工作需要,确定支部党员大会召开的时间和主要议题。 

  2、发出通知  支委会将召开大会的日期、地点、内容提前通知全体党员,做好开会的思想准备。必要时,可安排入党积极分子列席会议。 

  3、宣布开会  支部党员大会一般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临开会前主持人应报告参加会议的党员人数情况。一般内容的会议,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半数以上,会议有效;选举内容的会议,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4、讨论与表决  表决之前要安排充分的时间组织党员讨论,让党员发表意见和建议。在党员意见比较集中的基础上,对所要决定事项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的确认,应以超过应到会议有表决权、选举权党员半数为有效。 

  5、材料归档  会议的记录、决议、表决结果等都要及时整理存档,以备查考。 

  6、贯彻决议  支部党员大会做出决议后,支委会要制定贯彻落实决定的行动方案和措施,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对于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每个党员都必须坚决服从,不允许消极对待和进行非组织活动。 

  第十一条 支委会议程序 

  1、会前准备  一是按照上级党组织指示精神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议题,准备初步意见或方案;二是会前向支部委员通报情况;三是通知开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2、报告会议内容  会议主持人向与会人员讲明议题和讨论要求。 

  3、集体讨论  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集思广益,畅所欲言。 

  4、形成决议  在各位委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归纳正确的意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出决议或决定。 

  5、分工落实  对决定的事项做出明确分工,分头组织具体落实。 

  6、材料归档   组织委员要做好会议记录,特别是对支委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做好会议记录,并将会议材料及时整理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程序 

  党支部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1次。党支部民主生活会的主要程序是: 

  1、会前准备  民主生活会召开前,须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确定会议的中心议题,并将开会时间和议题提前通知到全体党员。 

  2、会议步骤  一是根据会议中心议题,选学有关文件,以提高党员对民主生活会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将党内外群众意见原汁原味地转告给全体党员;三是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四是针对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3、会后报告  民主生活会后要将会议的相关情况、提出的问题、整改措施报送上级党组织,以备上级党组织考查。同时,将民主生活会中适合向群众通报的情况应予通报,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支委会报告工作程序 

  1、准备报告  年度工作报告由党支部书记负责起草,报告内容一般为党支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情况,党支部完成各项任务和自身建设方面的经验教训;今后的工作目标和措施。 

  2、召开会议  党员大会听取支部书记报告并进行审议。 

  3、表决通过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规定表决通过党支部工作报告。 

  4、提交报告  将本次会议通过的工作报告提交给所党委备考。 

  第十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党支部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其程序是: 

  1、受理入党申请  凡符合党章规定的各类人员中的先进分子要求入党,党支部应受理其入党申请。 

  2、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入党申请人提出申请半年后,经党小组(共青团员经团组织)推荐,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研究同意,可列为“入党积极分子”;表现突出的时间可以提前。 

  3、培养教育考察  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要进行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使他们端正入党动机;同时,指定专人进行培养帮助,并对其思想觉悟、政治品质、入党动机、现实表现和工作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培养考察时间一般在1年以上;但思想先进、品质优良、工作突出的可缩短教育培养考察时间。 

  4、确定发展对象  对培养教育成熟、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可列为发展对象。 

  5、指定介绍人  党支部应在本支部内指定2名责任心强、政治立场坚定、比较了解发展对象的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也可自己在本支部内约请2名符合上述要求的入党介绍人。 

  6、情况审查  发展对象提交党员大会讨论表决前,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本人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对党在新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能否正确对待组织的考验,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本单位本部门党员和群众对发展对象的评价和看法;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人等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党组织培养教育和考察记录以及材料、手续是否齐全等。 

  审查合格后,支委会应将发展对象的相关材料送党委办公室,征求所党委意见。所党委认可后,可安排其填写《入党志愿书》。 

  7、表决  党员大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并报告出席大会的人数、指定记录员,提出相关要求;发展对象汇报自己的基本情况、对党的认识和需要向组织说明的问题;入党介绍人介绍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个人意见;支委会介绍发展对象的现实表现、征求群众意见结果和相关情况介绍、决定发展入党的意见;与会党员发表意见;正式表决。 

  通过表决的,支部做出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决定,报所党委审批;未通过的,继续考察并培养。 

  8、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后向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并形成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其程序如下: 

  1)预备党员汇报。预备党员宣读转正申请报告,汇报预备期内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或学习等情况,特别是在成为预备党员时,支部大会提出的批评、建议和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2)党支部介绍预备期教育和考察情况。 

  3)全体党员讨论是否转正。 

  4)表决(其表决程序参照发展预备党员的表决程序)。 

  通过表决的,支部做出批准转为正式党员的决定,报所党委审批;未通过的做出延长预备期的决定,延长预备期一般为1年。延长期满,仍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经支部大会表决通过可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五条 评选优秀党员工作程序 

  1、会议动员  按照上级的安排,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评比工作动员,讲明评比的目的、意义、条件和方法。 

  2、民主推荐  根据优秀党员的条件,民主推荐本小组或本支部的优秀党员。 

  3、确定候选人  召开支部委员会,根据多数人的意见,提出本支部优秀党员候选人选,并整理先进事迹材料,填入《优秀党员登记表》,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十六条 党员民主评议工作程序 

  党员民主评议一般每两年进行1次,与“七一”建党纪念活动结合进行;若遇全党性的学习、教育、实践等活动,评议时间和方式可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作出调整。其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组织领导  民主评议和考核活动由党委统一部署、领导,基层党支部具体组织实施。 

  2、内容与标准  根据党章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8项义务和干部党员的6个基本条件,以及党内其它相关文件和规定,结合科研单位特点,评议党员在思想、学习、工作和作风等方面的情况,评议重点是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情况和党员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的现实表现。 

  3、方法和步骤 

  1)征求意见  会前采取个别谈话或座谈会,征求群众对党员个人或党支部工作的意见、建议。 

  2)思想准备  评议前,组织党员学习相关文件,提出要求、反映群众意见,做好民主评议的思想准备。 

  3)个人总结  每个党员对照党员必须履行的8项义务(干部党员另加6个基本条件),结合个人的实际状况,填写党员民主评议表,并在党小组会(不设党小组的在支部大会)上作个人总结。 

  4)党员评议  党小组会(或支部大会)对每个党员进行面对面评议,摆事实、讲道理、评优劣。 

  5)党内测评  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对每个党员进行民主测评。 

  6) 作出结论  支委会根据民主测评意见对党员作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初步结论。 

  7) 建立档案  党支部将支部大会的评议结论填入党员民主评议表,报党委办公室保存。对其中被评为不合格的党员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处理后再填表上报。 

  第十七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程序 

  1、调查核实  支委会根据民主评议结果,对不合格党员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事实写出综合材料。 

  2、调查材料与本人见面  支委会将评议结果、调查结论与党员本人见面。如本人认为材料与事实不符,党支部要进一步核实,直到把事实调查清楚为止。 

  3、确定不合格党员名单  支委会根据调查和核实结论,确定劝退、除名、退党和自行脱党人员名单,并报所党委备案。 

  4、表决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对被处置党员的主要问题、表现、态度及初步处理意见向全体党员做出说明;被处置党员在会上做申辩、说明和自我批评;在进行充分讨论和辩护后对处置决定进行表决。 

  5、事实认定与申辩  对拟处置的不合格党员,党支部应委派2人将处置决定和事实依据同本人见面。当事人对处置决定和事实依据无异议的,应在评议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对于事实清楚,当事人提不出异议而又不签署认定意见的,党支部应写出书面说明,报所党委。当事人对处置决定和事实依据提出疑义的,应向党支部作出说明并写出书面申辩意见,党支部应听取本人说明和受理申辩材料。 

  6、党委审批  党支部将处置不合格党员的评议、调查和决议等材料,以及当事人的申辩材料一同上报所党委审批。 

  7、将处置结果告知本人  党委批复后,党支部须及时找被处置党员谈话,将上级党委的批复结论正式通知本人,进一步做好思想转变工作。如果本人不服,可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8、立卷归档  对受处置党员的有关材料,应单独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 处分党员工作程序 

  1、核实问题  党支部对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要进行认真的调查取证、核实定性,形成调查报告。 

  2、调查材料与本人见面  支委会将错误事实、调查结论与党员本人见面。如本人认为调查结论和错误定性与事实不符,党支部要进一步核实,直到把事实和性质调查清楚为止。 

  3、提出处分意见  召开支委会,依据党内纪律处分条例,对犯错误的党员提出处分初步意见。 

  4、表决  党支部在党员大会上对当事人的主要错误、调查结论及初步处理意见向全体党员做出说明;当事人在会上做申辩、说明和自我批评;在进行充分讨论和辩护后,对处分决定进行表决。 

  5、错误认定与申辩  对拟给予处分的党员,党支部应委派2人将处分决定和事实依据同本人见面。当事人对处分决定和事实依据无疑义的,应在材料上签署认定意见;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提不出异议而又不签署认定意见的,党支部应写出书面说明报所党委。当事人对处分决定和事实依据有异议的,应向党支部作出说明并写出书面申辩意见,党支部应听取本人说明和受理申辩材料。 

  6、党委审批  党支部将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调查材料以及当事人的申辩材料一同上报所党委审批。 

  7、将处分结果告知本人  党委批复后,党支部须及时找被处分党员谈话,将上级党委的批复结论正式通知本人。对限期改正和受党纪处分的党员,帮助其制定和落实限期改正的措施。如果本人不服,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8、立卷归档  对受处分党员的有关材料,应单独立卷归档。 

    

  第六章 党总支设置及其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党总支设置 

  根据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需要,可设立党总支。党总支由下属党支部组成,设总支委员67人。其中总支书记1人,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青年委员、文体委员各1人,必要时也可设副书记1人。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由所党委指派,总支委员一般由下属党支部书记担任,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所党委审批。 

  第二十条  工作程序 

   党总支工作程序,参照独立建制的党支部工作程序进行;党总支下属党支部,除按独立建制的党支部工作程序进行外,应在党总支指导下进行;党总支下属党支部做出发展、评选、处置或处分党员的决定,须报党总支审查后再报所党委批准。 

    

  第七章 其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所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的相关条文若与《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组织规定不一致,则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组织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从201071日起执行,此前本所颁布的 《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年度民主评议党员和考核支部制度》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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