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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项目)组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研究所发展战略和总体部署,在全所范围内设置基础研究组、应用基础研究组和高技术项目组(以下简称“研究(项目)组”)。 

  第二条  为提升研究所实力,规范研究(项目)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研究(项目)组的设立与撤销 

  第三条  研究(项目)组的设立应由研究部(中心)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和承担国家高技术项目任务提出建议,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所务会议审核批准设立。 

  第四条  研究(项目)组的设立也可由新引进杰出人才提出建议,经研究部(中心)同意、由所学术委员会为主体组成的人才招聘专家组评审通过后,所务会议审核批准设立。 

  第五条  与研究所发展方向和学科规划不相符的研究(项目)组,由所在研究部提出撤销建议,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所务会议审核批准予以撤销。 

  第三章  研究(项目)组的启动 

  第六条  研究所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和承担国家任务情况,分期分批启动已批准设立的研究(项目)组。 

  第七条  研究(项目)组启动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支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理论类研究(项目)组固定人员不少于2名;实验类研究(项目)组固定人员不少于3名。在站博士后人员视同固定人员。 

  (二)具有承担国家重点、重大项目的能力,研究经费充足。启动当年外争科研经费理论类应不少于40万元,实验类应不少于50万元。 

  (三)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和科研条件。 

  第八条  研究(项目)组组长任职条件: 

  (一)原则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学术背景,是本学科方向的学术带头人。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有效争取重要科研任务和外部资源,带领所属团队开展研究工作。 

  (三)具有高尚的科研道德和良好的协作精神。 

  (四)至少主持(在研或完成)过一项国家项目。 

  (五)具有培养研究生的能力。 

  第九条  研究(项目)组组长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委员会为所学术委员会或由所学术委员会成员为主体组成的人才招聘小组。科研处负责组长的基本任职条件审核。 

  第十条  研究(项目)组组长应聘人需向招聘委员会提交启动研究(项目)组的书面申请并作口头答辩。内容包括:拟启动研究(项目)组的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和目标、工作基础、人员组成、研究经费和科研条件。 

  第十一条  招聘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请人进行表决,到会人数应不少于应到人数的2/3,以超过应到人数的1/2同意为通过。报所务会批准由所长聘任。 

  第十二条  由新引进杰出人才建议设立的研究(项目)组,由新引进杰出人才担任组长。启动时人员组成和经费等原则上应满足研究(项目)组启动的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高技术项目组由项目负责人担任组长,项目实施之日启动。 

  第十四条  研究(项目)组组长与所长签订目标责任书后正式启动。 

  第十五条  研究组组长任期与考核结果挂钩。项目组组长任期与执行项目同步。 

  第四章  研究(项目)组的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项目)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研究(项目)组的日常运行工作,包括: 

  (一)围绕目标责任书组织本研究(项目)组的科研工作。包括:工作目标的制定与落实、各类课题组织与申请、科研任务分配与协调、科研计划制定与实施等。 

  (二)对组内的人员、设备、经费进行统筹管理与调配。 

  第十七条  研究(项目)组的考核由科研处负责组织相关的考评专家组完成,同时根据所学科规划对研究方向进行调整。考评专家组成员包括:所学术委员会成员、管理部门负责人、外部专家等。考核时间与所长任期考核同步。  

  第十八条  研究(项目)组的考核内容包括:研究方向与所学科规划的关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方向调整及未来发展目标等。 

  第十九条  考核不合格的研究(项目)组,视具体情况给予整顿或撤销。对研究方向符合所学科发展规划的研究(项目)组,保留研究(项目)组资格,解聘研究组长,且该组长在一个考核期内不得再次申请研究(项目)组长;对研究方向不再符合所学科规划的研究组,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解聘组长的研究(项目)组如果有合适的新组长人选可根据组长任职资格条件重新招聘,并重新启动该研究(项目)组。 

  第二十一条  考核合格且符合第三章条件的研究(项目)组继续运行,组长自动续聘并与所长签订新的目标责任书。需要更换组长的研究(项目)组可根据组长任职资格条件重新招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研究(项目)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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