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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科发规字〔2012169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武汉物理与数学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研究所的最高学术评议和咨询机构,是科研人员参与研究所有关学术评议、学术咨询、学术管理和学术监督的组织,对研究所所务会议负责。 

  第三条  研究所决策学术事项之前,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研究所为学术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工作条件,保证学术委员会高效、顺利履行职责和独立开展评议咨询工作。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四  学术委员会由11名或以上高水平科技专家组成,最多不超过研究员总数的五分之一。研究所各主要领域均应有代表参加,老、中、青科技专家各占适当比例。 

  第五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术思想活跃,学风严谨,公道正派,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关心支持研究所工作,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研究部(中心)组织副高及以上人员在研究所范围内集中推荐,所务会议按委员数的120确定候选人员名单,再由全体研究员投票差额选举。所务会议在得票过半数的候选人中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所长聘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由所长在委员中提名,所务会议审议确定。 

  第八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5年,与所行政领导班子任期同步。主任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九条  根据学科发展和人员变化等情况,研究所可在学术委员会任期过半时对部分委员进行中期调整。 

  第十  研究所设学术委员会专职秘书1名,由科研处负责人担任,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十一  对研究所发展战略规划、重大科研部署、学科建设等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 

  第十二  对研究所重大科研项目的申请立项、中期评审、结题验收、成果报奖等提出咨询评议意见。 

  第十三条  对研究所科技骨干人员的科技工作与学术水平提出评议意见。对研究所引进科技骨干人员的研究方向与学术水平提出评议意见。 

  第十四  对研究所科技布局、研究单元的设立与撤销等提出评议意见。 

  第十五  对研究所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它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议。 

  第十六  指导开展学术交流,对研究所学风建设提出意见与建议,负责学术监督和学术仲裁。对违反科研道德的事件和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  完成所务会议委托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章  工作规范 

  第十八  学术委员会实行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制度。每年至少两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建议或学术委员会主任、所长提议,也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  学术委员会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学术委员会表决事项,须经与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  会议议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所长提出。学术委员会形成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书面的形式或指定专人向所务会议报告。 

  第二十一  所务会议对学术委员会的意见要及时反馈,没有采纳的意见要给予说明,特别重大的学术事项所务会要指定专人向学术委员会会议说明。 

  第二十二  学术委员会应充分发扬民主,委员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在学术评议中坚持公正客观,遵守科学道德和其他相关纪律。 

  第二十三  学术委员会秘书在每次学术委员会会议前应将会议议题与时间及时通知各位委员。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  学术委员会委员要按时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一年内无特殊原因未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的,由主任提议,经所务会议同意,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二十五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对委托的评议、评审等事项,及时反馈意见,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表决与本人或本人直系亲属相关事宜时应采取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会议保密纪律及相关规定。对于违反保密纪律及相关规定情节严重者,研究所调查核实后,应取消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学科分委会 

  第二十八  学术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分委会。分委会承担相应学科的学术评议和咨询等专项工作,完成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九  根据目前研究所学科分布状况,拟设立磁共振波谱学、原子分子光物理、数学物理与交叉、高技术与应用等四个学科分委会。 

  第三十  学科分委会由5-7名科技专家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应由所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三十一条  学科分委会委员由各学科相关研究部(中心)组织全体研究人员推选产生候选人,所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发展可对学科分委会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三  学科分委会可参照学术委员会基本职责开展相应工作,供学术委员会参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  本条例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院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学术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科物数字〔20095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所务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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